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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法界向右派分子展开尖锐斗争的时候起,我们就开始检查了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最近我校热火朝天的“双反”运动转到教学问题上以后,对民法教学中的缺点和错误有了大量的揭发,其中有些缺点和错误还是较为严重的。例如在我们的教学中存在着强调体系完整、生搬硬套、不结合实际情况的教条主义;存在着党性不强、不能紧紧配合当时阶级斗争的非政治倾向和右倾思想;也存在着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反动的旧法观点。现在我们仅列举一个同志的教学为例,就能看出问题的严重性了。 (一)从所有权的几个问题来看所有权是民法中的根本制度,民法的党性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也最明显。但是这位同志在讲到我国所有权的概念时,却简单地把各种所有权的概念归结为一个公式,即:“国家所有权就是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合作社所有权就是合作社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个体劳动者所有权就是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表面上看来好象他还是注意到了所有权的本质,只不过有些教条主义,但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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