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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本质上依然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生产性劳动。在平台形成一定垄断地位之前,数字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雇佣关系下的数字劳动者。在平台对信息资源形成一定垄断之后,数字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不仅来源于雇佣关系下的数字劳动者,还来源于需要支付酬金给平台的劳动提供者、生产有价值信息的信息提供者以及部分实体经济中的劳动者。相对平等的分配正义才是真正的分配正义,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公众访问信息的自由,提高社会劳动者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保障信息弱势群体获取信息以及应用信息的途径和手段,才能实现数字劳动下剩余价值的分配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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