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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公益诉权是检察监督权的一项权能,是权力外化的表现形式。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之前必须经过督促起诉制度,并遵循独立性、直接性、谦抑性之原则。只有无人起诉或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方可提起、参与公益诉讼,以彰显检察权的平和性、谦抑性。就具体程序而言,应设置起诉的条件,完善案件管辖,重点关注侵害国有资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垄断等案件。同时,根据诉前审查、立案、调查、起诉、法庭审理、判决执行的诉讼全过程,进行程序构建。公益诉讼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而创设,因而,不适用调解,被告不得反诉、检察机关也不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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