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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委托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比较常见的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无法向委托人履行义务.在实务中,委托人通常以受托人为被告、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确认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并请求判令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诉讼主体的分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理论,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无法向委托人履行义务,而第三人又不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那么委托人就应该直接以第三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而不应该把受托人列为被告、把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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