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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本质特征的不可欠缺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犯罪归纳表达的逻辑意蕴以及“势力”形成的客观规律,恶势力犯罪中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应当界定为每次违法犯罪行为都体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间接欺压百姓”的规范属性应体现为具体危险犯,不是任何间接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情形,都会成立恶势力犯罪。只有间接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威胁或威慑感呈具象可能性、等同直接欺压百姓法益侵害的时候,才能成立恶势力犯罪。基于动机、目的、起因的合法并不意味着后面违法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合法,事出有因规定存在例外具备法理性、妥当性、可能性和可行性。基于对组织属性、刑法规定以及文义解释的精神与实质内涵的把握、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的本质差异,结合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恶势力犯罪存在的不同场域,一人、二人恶势力均有成立的空间和可能。一人、二人成立恶势力犯罪契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吻合意见规定的精神和实质,既具有正当性,也具有合法性,同时亦符合时代的发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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