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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修订都将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证据类型之中,从而奠定了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激发了对电子证据的研究。然而,在一片兴盛局面之下,电子证据的独立却面临被架空的风险。电子证据的具体形态并未得到立法确认,既有研究也多是在证据法体系下对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导致忽视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务基本都是以书面化,甚至公证书化的形态存在,这既不符合证据法定形态的本质属性,也违背了电子司法的功能追求,更不利于正义的真正实现。只有在观念上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重新认识,在程序上对电子证据的证明过程完成修正,在技术上建立其电子证据形态的统一标准,电子证据才能从文本的独立迈向真正的独立,获得独立的证据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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