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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组成元素往往能为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其能否作为商标在先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司法实务争议经由“葵花宝典”案的审判落下帷幕。通过构建作品组成元素属于商品化权益,商品化权益属于商标在先权利的商标法保护路径,重新阐明作品组成元素作为商标在先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明晰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法律适用范围,提示了对作品组成元素进行保护的要件限制,能更好地为作品元素商品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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