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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民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1):46-5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审判"依据"地方性法规,但《立法法》与司法解释却有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并不认可地方性法规的审判"依据"地位,表现为适用上位法而绕过地方性法规,直接评判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等。文章认为在行政审判中,地方法院应主动审查待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有权在个案中不适用违法的地方性法规。最高院应取得确认地方性法规违法的权力,可以宣布违法的地方性法规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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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民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4,22(2):22-27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审判"依据",表明法院应无条件适用地方性法规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评判其合法性。从国家法制统一来看,行政审判及其法律适用必须维护法制统一,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适用有悖法制统一。本文认为,法制统一既为行政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也要求有条件地适用地方性法规。因此,有必要引入合法性审查机制,要求法院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适用地方性法规,从而实现维护行政法制统一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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