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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1年出台《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具体内容为: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将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受托经营费用如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则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如果所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即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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