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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 8年来,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 10年来,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社会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会化日益明显,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重新审视《科学技术进步法》,感到原有的调整范围过小,调整方法单一,不能适应科技的社会化需要,的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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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立法的六大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误区之一:强调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而忽视了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和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外在特征.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在强调调整方法主要是肯定、鼓励、倡导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30多条应为模式中只有2条有对应的违法后果,致使大多数应为模式得不到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对于应为模式不作为的行为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任何事物都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矛盾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现,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矛盾的特殊性包含表现着普遍性.矛盾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通性,离开普遍性的特殊性就会丧失它原有的共同性质而具有另一类事物的共性.笔者认为,科技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调整方法,侧重于鼓励、引导、倡导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法律的普遍的调整方法,即检查、强制、制裁等法律手段.也就是说,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离不开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离开了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科技法也就不是法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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