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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玉玉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1):31-33,38
片面共犯由于违背共同故意要件因而不属于共同犯罪,其不能对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刑法第198条第4款既不属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也不属于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其是法律文本主义的当然解释,亦是大竞合理论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当然结果。 相似文献
2.
曹玉玉 《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3,34(1):95-100
强奸罪与抢劫罪在客观行为上都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虽然文字表述大同小异,但是其内涵和外延存在较大差异.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论出发探析客观行为间细微的差异,进而发现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犯罪客体、犯罪目的以及法条细密设置的不同. 相似文献
3.
较之于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犯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其主观罪过要求具有重大过失。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为重大过失引入加重构成犯的罪过形式中,并排除疏忽大意过失构成加重构成犯的可能,有利于实现罪刑相当,限制加重构成犯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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