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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是教育法学的基础。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背后蕴涵着国家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关系。该规定统摄教育法律体系,挖掘其生成背景和制度意涵,有助于观察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关系,规范国家教育权的行使。我国现行宪法诞生之初,贯彻以劳动为中心的教育观,它将公民接受教育同时视为权利和义务。其中,受教育义务包括义务教育、就业前教育和针对劳动者的教育。这给国家教育权的扩张提供了规范基础。1985年教育目标演变为培养人才,受教育义务发生规范收缩,国家教育权的行使逐步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可搭建权力与权利平衡调适的基本框架:国家教育权干预受教育权,需要满足受教育权的范围及强度、法律保留和实质理由的规范要求,以此保证教育法规范体系的内部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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