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科学研究   1篇
综合类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与世界上三十三个国家仅对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做原则性规定,或将之与基金会的收入挂钩不同,《慈善法》第60条,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第2款不仅规定我国的基金会行政管理费不得超过10%的最高比例,且将之与基金会的支出挂钩。这一规定看似是技术性的差异,但其背后却隐藏了我国慈善事业与西方诸国的两元差异:社会定位与功能定位之差异。在社会定位上,外国将基金会视为政治之平衡器,而我国则将基金会视为是社会福利事业之补充;在功能定位上,外国基金会偏向资金之管道,而我国基金会则是社会福利项目之执行者。这种二元差异深刻的根植于中西社会的传统之中,恐难以通过简单的制度改革突破之。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非营利法人一直被认为应按照大陆法系的类别体系进行分类。但是,大陆法系的类别体系本身存在很多缺陷。又鉴于我国组织类型的特殊性,导致无法照搬这一类别体系。美国的功能论类别体系能够准确的划定组织的类型,且不失灵活性,适合于我国。我国在制定《慈善事业法》时应参考使用功能论类别体系,以重构我国的非营利法人组织类型体系。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