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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东地方政府对地方戏曲采用了"以捐为禁"的管理策略,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于粤东各地开始正式征收戏捐。民国年间,粤东戏捐从征收形式上主要分为戏班戏捐、戏院戏捐和乡镇戏捐三种,其征收所得广泛使用于党务建设、军队建设、基础建设与公益事业等方面。粤东戏捐征收与演剧管理相辅相成,对戏班的演出带来了一定的约束,整顿改良了晚清民国时期粤东地区的戏曲生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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