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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对其馆藏文献的复制权难以涵盖文献传递行为,且“公益性质和免费使用”也非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当图书馆对于电子文献的来源审查不严,或用户进行系统复制时,图书馆有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但鉴于实际情况,法律对文献传递服务作出高度精细的免责条款缺乏现实基础。在以电子方式实施文献传递时,图书馆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可以降低侵权风险,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得新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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