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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与纠纷调解: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拓展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中的一个紧迫任务.基于投资者权益维护的内在要求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目的及其运作实践,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拓展与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相结合是一个值得尝试的政策方案.证券集团诉讼以动员个人的利益动机进而实现公益目的的机理需要进行重新审视,以此为演进逻辑,可以尝试拓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诉讼代表职能.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纠纷调解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前期的探索,可以逐步构建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公司履行纠纷调解职能的相关制度.为了配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拓展,应完善其组织架构及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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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将“金融道德风险”引入自己的理论体系,却由此面临从道德维度去叙说法律思维的现实困境:一方面,将金融风险归因于个体性的“败德”;另一方面,将解决路径寄希望于普遍适用的法律,甚至得出“金融法源于道德失灵”的不当推论.究其原因,乃是道德维度与法律思维之间存在错位,道德维度不能当然地转向法律思维立场,进而无法找到金融风险治理的法理依据.当前,对这一理论进行分析与批判,认清其危害,对于金融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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