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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技术有利于降低图书馆事业法律规范的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实现立法目的,贯彻落实法律。在形式结构上,《公共图书馆法》对草案附则的调整比较合理。在内容结构上,将"坚定文化自信"纳入立法宗旨是合理的,但应考虑原条文从具体到抽象、从微观到宏观的表述顺序。在立法依据上,应明确宣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权利义务规范上,该法的权利性规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图书馆事业提供了激励,也为主管部门的管理提供了合法性支撑,还调动了图书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由于未明确法律责任,该法的大部分义务性规则在结构上是不完整的,这使该法的落地面临不少障碍。在语言表达技术上,该法在必要情况下使用了一些模糊语词,但过多使用模糊语词会导致法律成为具文,为了确保制度的可行性,今后在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时应使用语义明确的语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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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公共图书馆的“宪章”,合法有效的章程对公共图书馆自身、举办单位、理事、监事、馆长等机构或管理人员均具约束力。公共图书馆章程在效力位阶上低于国家制定法,但在适用顺序上,具有优先适用性。公共图书馆可以借助任意记载事项和经选择方能生效的必要记载事项达到图书馆自治的效果。国内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部分公共图书馆在一些细节上未能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合法有效的章程;同时,一些章程虽呈现出稍许特色,但总体上千篇一律。参考文献2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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