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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赟 《大观周刊》2012,(38):54-54
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的诉前考察实践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诉前考察工作中, 应对矫正对象无条件地接纳, 尊重其人格, 提高其自信力; 针对矫正对象的特殊性,确立其自决原则, 尊重其隐私权, 并对其信息保密。这一行为将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在这一矫正实践中,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对矫正青少年罪犯意义重大,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罪犯的改造质量。社会工作的个案方法、小组方法可以具体运用于矫正青少年罪犯。 法可以具体运用予矫正青少年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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