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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契约必守原则的例外补充,在历次的民法立法中均因其内涵抽象、标准不明、极易被滥用等弊端被立法者舍弃。但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经济低迷、物价飞涨、市场变动剧烈加之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政策,使得许多合同无法依约履行。面对这一情形,立法者意识到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现实紧迫性。2009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首次将情势变更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下来。然而与该司法解释同时出台的是众多的限制性规定,实在给人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情势变更原则仍然存在很多特殊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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