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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梁 《新闻三昧》2001,(7):36-36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和获报酬权”等多项权利。稿件被报纸刊物采用后,报刊编辑部应主动按规定标准给作者支付稿酬,这个“获得报酬权”本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事。然而,这几年,“讨稿酬”却成了撰稿族一个十分尴尬的话题。从众多撰稿族的反映和投诉情况来看,时下报刊在对待作者获得报酬权的问题上,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一曰“正常型”或叫“传统型”。目前多数报纸刊物能一如既往对待作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按规定标准向作者支  相似文献   
2.
阿梁 《新闻三昧》2004,(11):45-45
随着科技进步,电子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近年来绝大部分纸媒已经上网并使用电子邮箱收发稿,有的报纸甚至“公告”使用自动化采编技术,要求无论是记还是社会来稿,一律通过专用电子信箱(例如《中国旅游报》今年8月5日起便在网上公告要求统一采用该报采编中心的电子信箱)。这就使得电子邮箱的标注更为重要了。然而,我们发现目前有不少报纸对网址、邮箱的标注书写很不规范,常常令读(作)或找不到,或看不清,从而一筹莫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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