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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人身权益保障与消除法律盲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刊第11期的“视点”对10月10日采访中被殴致伤的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顾立林及近年来被打的其他记者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探讨了“记者权利的法律属性与维护”、“实现维权的有效方式”等问题。日前,刚刚伤愈的顾立林同志借来京开会之机,特委托本刊记者向关心和支持他的单位、部门与同行表示深深的谢意,并希望大家继续探讨相关话题,为维权而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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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权、安全保障受到侵害的事时有发生,自身的维权之路面临新挑战。记者采访被打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见诸媒体的记者采访被打事件包括: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的3名记者在山东省宁阳县采访时被殴打;7月22日,《羊城晚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环卫队十几个工人的围殴;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南京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省教育厅采访一个会议,被保安群殴;8月9日,广东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广州海印布艺总汇时遭保安群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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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周围活跃着两支队伍,一支是来自全国各地申诉告状、反映各种不正之风和冤屈的上访队伍;他们大多费尽周折找到节目组,希望记者能亲临当地,为他们撑腰做主。另一支队伍来自全国各地的干部,有的托关系找门子,希望节目组能把准备批评他们的节目撤下来,有事好商量;也有的认为某些观点和事实不准确,要理论一番,讨个说法。 两支队伍的“造访”共同说明了一个问题,舆论监督有着广阔的社会需求和影响力,同时也说明,各级干部对当前舆论监督的承受力亟待提高。 社会主义法律和理论支持开展舆论监督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舆论监督的法律支持来自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应该说,通过报章、电台、电视台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是宪法赋予新闻工作者的一项神圣权利;舆论监督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性,是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广大群众包括被监督对象借助媒体对公众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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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立林 《记者观察(上半月)》1999,(2)
“愚公移山”在中国是个家喻户晓的故事,但它只是一个寓言神话,当年愚公决心移走的太行、王屋二山,到现在也还耸立在河南省济源市境内。令愚公没有“想到”的是,在太行山系的五龙口山愁儿沟,不知从何时起就生活着数以千计活泼可爱的小猕猴,众多游客冒太行、王屋之高险,专程到这里观赏猴趣。记者于去岁秋高气爽时节,来到济源五龙口风景区,穿行于老少猕猴之间,与训猴师匡三傲闲谈,了解到不少鲜为人知的猴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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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立林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6,(1):8-10
据中华医学会不完全统计:我国大约有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只能做4000例~5000例肾移植;3000万晚期肝病患者,却只有3000位患者接受肝移植;我国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多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需要做角膜移植,每年只有1200人成为幸运儿……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器官移植在我国很难开展,志愿者捐献得不到法律保护,而需求者却因供体奇缺只能在死亡线上挣扎。由此,一方面,各方专业人士积极奔走,期望扭转我国器官移植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地下器官交易市场在悄然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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