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教育   2篇
  2023年   1篇
  202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冷静期规则在适用范围上未考虑投保方式的影响,在除斥期间设置、权利行使方式和费用承担规则上有待细化。心理弱势和信息不对称是反悔权产生的根源。这两大原因不仅存在于远程商品销售中,在保险领域也有着深厚的根基。这是《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反悔权可以适用于保险领域的原因。参照《消费者保护法》对反悔权的规定,保险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话等特殊方式购买保险时应当享有在特定时期内任意撤销合同的权利。保险冷静期除斥期间的设置应当考量不同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方式,保险消费者应当以通知形式告知保险人撤销合同,行使权利的有关费用由保险消费者承担。  相似文献   
2.
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和各方利益均衡的考量,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部分内容应作一定的限缩解释。只有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导致环境污染的单一近因,且企业已采取了合理措施时,保险公司才可以全部免责。除“第三人遭受的损害”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属于除外责任的范畴。应设立环境污染救助基金,对应急处置费用和紧急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在一定限额内予以救济。除外责任中的“环境污染犯罪”限于故意犯罪。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犯罪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企业的过错程度,按比例给付保险金。纯粹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除外责任的免赔范畴。当企业故意导致环境污染犯罪时,保险人在给付应急处置和清污费用后,可以向企业追偿。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