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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灵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1,(2)
蒙古法文化是北亚游牧民族法的杰出代表,在东方法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文章认为,古代中原农耕民族法与北亚游牧民族法之间的融合,是由蒙古法文化奠基的,在法源文化上,从成吉思汗的《火札撤》到元代中国法“诏制、条格、断倒”三位一体的法源体系;在司法体制上,从成吉思汗的断事官(“札鲁忽赤”)制度到元、明、清三代判例在司法上的广泛运用,蒙古法传统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蒙古法文化史为今天北方各自治区的立法、司法与全国统一法制同中有异、同异结合的格局揭示了历史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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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亚细亚古代,祭司权力几乎是各国都存在过的与专制君权相伴随的政治权力。在祭司权力强盛的埃及,祭司不仅是神庙和人民精神的主宰,而且是法老侧旁的最高行政、司法官,法律和司法程序中浸透着祭司的绝技——巫术。在祭司权力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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