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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制三国两晋南北朝,从全国范围看是对峙割据的形势,但就某一王朝而言,则仍然是中央集权的政体,故各国官制虽“多依汉制”,但也有不少变化和发展。其中枢官制:保留了自东汉以来已“不与朝政”、仅“假以名号”的“三公”,至晋,又增置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合称“八公”,此制在南北朝时期相沿未改。虽设宰相(或称“丞相”、“相国”),多非寻常之职,且无定员、无定名。在这个时期,尚书、中书(曹魏初称“秘书”)、侍中(晋时称“门下”)等三个系统,逐渐发展成政府最重要的中枢机关,各以尚书令(以左右仆射为副职)、中书监、令(以中书侍郎为副职)和侍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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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防止官吏徇情营私,曾长期实行一种称之“回避”的制度,即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或原籍任职,有亲族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作官。据清代史学家赵翼考证,西汉一朝与东汉中前期,尚无回避之例。回避之例的出现大约是在东汉末年。《后汉书·蔡邕传》记载说:“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就是说,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这是亲族回避的创始。当时,朝廷委任史弼为山阳太守,但是,他因自己的妻子是钜野人(属山阳郡境内),便“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这种情况,在晋朝也有,如刘宏任荆州都督军事,朝廷要刘的女婿夏侯陟做襄阳太守,因襄阳是荆州的属郡,刘宏便向朝廷说明自己与夏侯陟的亲族关系,于是“乃罢之”。(《陔余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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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用的中学历史课本中,古代的职官制度(简称官制),只有不多的篇幅。历朝职官的名号、建置、职掌等,极为复杂,历来视为教学中的难点。本文对此择要介绍,以供教学和进修时参考。一、夏、商、西周和春秋的官制夏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奴隶制国家,所以夏朝官制已不可详考。《礼记·明堂位》载:“夏后氏百官”。夏朝官职大概分“三宅”,即“宅万事”、“宅乃牧”、“宅乃準”,分管政务、事务和地方。这说明夏朝官制仅仅初具规模。据甲骨文和金文的记载,商朝职官大体分为四类。一类是政务官,有“尹”、“乡士”,为商王辅佐,一类是宗教官,有“多卜”、“占”、“巫”、“作册”等,统称“史官”,掌管祭祀、贞卜和纪事,是神权的掌握者,“位尊要”,权力很大;第三类是事务官,有“小臣”、“小籍臣”、“小众人臣”,职掌农事及管理各种奴隶;第四类是军事官,有“马”、“亚”、“射”、“戍”、“师”等,主持征战。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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