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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庆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2):10-1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发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设“传播传染病罪”就是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将非典型肺炎病人破窗逃到公共场所的行为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够准确,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欠妥当,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够科学。设立“传播传染病罪”,严惩像李松那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将有利于打赢抗击非典的人民战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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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举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根源。现实生活中,“捉奸举证”已成为许多人无奈的选择。笔者以为,“捉奸举证”法律依据不足,从某种程度上讲,还违背了社会道德准则,是弊大于利。所以,应予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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