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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最后宣判,中国互联网电视产业第一案"优朋普乐公司诉TCL集团和迅雷公司案"最终落下帷幕,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即TCL公司和迅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作为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TCL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其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以及是否存在可抗辩事由。笔者在此以本案的法律事实部分为基础,并结合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理论来探讨TCL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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