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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成冬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5(2):10-12
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该机制虽然具有鲜明的司法色彩,但只能算是一个准司法性的程序。具体表现在六方面:多边体制的加强;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确立;严格的时限要求;专家组程序的强化;常设上述机构的设立;交叉报复的强制执行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可充分利用该准司法程序,发展国际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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