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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墩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4,(2):75-79
行政信访协议作为纠纷化解的重要手段,内含公私兼容的特殊属性,游离于传统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之间,使得法院在裁判时难以对其属性进行准确厘清进而作出准确的心证结果。作为双方意思一致的产物,行政优益权的规制欠缺亦导致了对相对人权益保障的忽视,诱发了补偿标准不明问题的产生。应从行政信访协议属性出发,证成由行政协议所规制之可行性,最终通过对补偿标准的明确而构建完善的行政信访协议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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