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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添附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取得方式。《中华人民公和国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添附制度,但该条文仅仅原则性规定了添附制度的一般规则,在具体的适用层面存在难题。故而,应当首先探析添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而对《中华人民公和国民法典》第322条进行解构,检视条文本身之不足。经检视,可知条文主要的问题有:“有约从约”“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无过错方”等措辞语义模糊、指向不明;“补偿或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适用上的问题。因此,须从明确添附各制度的法律效果和明定请求权基础两个层面对添附制度进行完善,以契合时代之因应。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的体系化问题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焦点,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其与民法的关系进行展开,代表性观点有分离式、纳入式、链接式和糅合式,由此可分为并立说和融合说。然而,上述观点均无法妥适解决知识产权的体系化问题。本文认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制度迅猛发展的时代,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不符合法典稳定性之需求,而将其并入民法典中亦不利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发展。在并立与融合之间,可考虑制定《知识产权法通则》,以此作为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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