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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论述,是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国家如何处理当事人诉讼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其核心在于把诉讼的主导权交给当事人还是交给法院,以此为标准,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可概括为两方面内容,即谁在诉讼程序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主要是由谁来确定审理对象,前者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具有量的规定性,后者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具有质的规定性,以当事人与法院何者在审理在对象的确定方面中主导地位为标准,将民事诉公模式分为两种基本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相似文献   
2.
法院的强制执行权缺乏有效监督是导致"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体系的完备离不开多种监督机制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法院的内部监督虽有缺憾,但单纯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的监督也并非最佳选择。可以考虑构建以执行救济为核心,以法院内部监督为支撑,以适当的检察监督等外部监督为补充的执行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目前法院调解还存在着诸多弊端,应对法院调解程序进行法律规制,从立法上对可调案件范围、调解程序开始阶段、调解方式等予以明确界定,进而减少调解活动的随意性,使法院调解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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