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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律不太完备,其中有关行政立法的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制订尤其欠缺,发挥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显得非常迫切,如通过参与性价值可以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通过选择性价值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限制行政机关恣意;通过制约性价值达到对行政机关的最终监督。实现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的途径在于,积极地实现参与性价值,灵活地实现选择性价值和强制地实现制约性价值。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主要"立法目的"在于统一司法适用,标志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初步建立。《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是其核心,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是指在确定为类似案件的前提下,分别情况对于指导性案例的遵照、仿照和参考。在当前制度条件下,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统一司法适用、宣传法制等作用,应当利用法院的内部制度。在我国建立了完备的关于指导性案例的相关制度的时候,再明确赋予指导性案例以法律强制力。  相似文献   
3.
行政机关做出的明显重大违法行为,如乱摊派、罚款不出示收据等,在行政法学中被称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个别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了行政抵抗权。然而,由于对行政抵抗权法理学基础认识不充分,行政相对人心存疑虑,行政机关心怀抵触,影响了权利的实现。行政抵抗权的三个法理学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基本人权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我国应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在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中规定行政抵抗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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