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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为基础,形成了对债权让与合同性质的不同看法。债权二重让与有让与优先主义、通知优先主义、登记优先主义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通知优先主义更优,我国应依此种模式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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