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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圣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2,(6):33-43
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以确认和保障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为问题导向的独立的领域法。这决定了教育法典应当是一部独立的领域法典,而非行政法典的一部分。教育法典体现出领域法的综合性、交叉性特征。我国教育法典编纂模式存在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可能的选择,但体系型模式与教育法的领域法地位有所冲突,教育法典编纂宜选择汇编型法典化模式。为避免汇编型教育法典在立法实践中“退化”为随意、离散的教育法律汇编,教育法典编纂应做到“形散神聚”。总则编依次可由基本规定、受教育者、教育行政主体、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权利与义务、教育基本制度、法律责任九章组成,分则各编则可以采取涵盖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教育促进、特别教育、教育考试、教育评价、涉外教育、其他教育的八编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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