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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恒松 《科学.经济.社会》2010,28(3):125-127,132
公共利益不是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相同性质的范畴。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秩序,是一种促进社会全部主体参与利益分享的秩序。它为所有社会主体所需要,而又不被任何社会主体所独占。在过去的社会,公共利益表现的是利益分配的等级秩序。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主体平等参与利益分享的社会秩序。今天的法律并不是保护某种特定主体的特定权利的工具,让社会全部主体的利益需要得到实现才是现代法律的精神。因而,公共利益是促进社会全部主体享有各自利益的秩序,使社会全部主体共生共荣才是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2.
蔡恒松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4):24-25
自然人遭受侵害死亡后,最终享有并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一方面,近亲属要求获取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医疗救治等费用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基于死者对自己生命尊严所享有的权利,近亲属通过继承获得死亡请求赔偿权及相应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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