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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是一项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基本权利,并具有可诉性。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在入学机会和受教育过程方面存在不平等,同时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保护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方面存在缺陷,因而其权利存在缺损。为了有效保护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我国宪法应增加迁徙自由条款,实行宪法的司法化,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并在行政诉讼中增加能够保障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相关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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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雪红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3):24-27
公司信用的基础从资本到资产的转变,会影响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由于对公司信用诠释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信息披露机制下的债权人保护模式,注重事前静态地保护,英美法系则采用偿债能力准则模式及司法介入下的折衷模式,注重事后灵活的救济途径。我国公司减资制度是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顺应向资产信用的发展趋势,应当在事前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上加入事中、事后的债权人救济制度,为债权人提供切实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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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雪红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5):50-53
传统商法以商人为核心构建的法律制度存在忽略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使得劳资矛盾丛生的弊端.现代商法以企业为核心构建法律制度克服了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所导致的理论缺陷,巩固了商事法的独立法域地位,影响了民商事立法中关于治理结构、调整内容、权利构造、公法化程度、责任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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