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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一英國申請人標準渣打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PLC)於2002年4月18日在國際分類第16類“紙、卡紙板、書籍、雜誌、文具“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圖形商標(見第81页附圖1,以下稱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聲明申請商標係顏色組合商標。經審查,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於2003年3月4日以ZC3150995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册申請,理由是“該圖形過於簡單,缺乏顯著特徵,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識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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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dule"商標韓國申請人株式會社現代顯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11日在國際分類第9類"液晶顯示監視器(計算機硬件)"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i-Module" 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見附圖1)的註册申請,並聲明指定顏色。商標局經審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冊申請,理由是申請商標與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第 1387411號"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見附圖2,刊登於第720 期《商標公告》)近似,且該商標中的"Module"譯為"模數、模塊",為計算機技術術語,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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