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科学研究   5篇
  2014年   2篇
  2011年   1篇
  2009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的"不良影响"通常被认为指的是标志"本身"的不良影响,而非"注册行为"或其他情形所导致的不良影响。这一理解意味着,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无论任何人申请均无法获得注册。如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华案佛"商标,  相似文献   
2.
针对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笔者曾分别于2010年、2013年撰写过《商标确权行政案件综述》及《商标行政案件审理综述》,本文是对前两次综述的补充。本文中,笔者仍重点介绍法院在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现有的一些作法,至于其中的一些作法是否适当仍有待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3.
现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要件之一,但对於如何理解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以及哪些因素可能影响混淆误认的认定,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  相似文献   
4.
《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简单而言即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其核心指向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所特有的品质,其作用在于将一种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商标局的相关文件中亦对通用名称作了基本相同的界定。鉴于通用名称指向的是特定的品质,故如果商品或服务的某一种名称对于品质并无影响,则该名称亚非《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  相似文献   
5.
并非所有的链接服务均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均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避风港保护。认定具体的链接服务是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应以被传播的内容是否存在于该绸站的服务器上为标准。如果用户可以直接在该网站的网页上直接获得被链接纲站的内容,原则上即应认定其实施了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除非该网站可以证明其仅被动地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未进行任何人工干预,同时提供给网络用户的展示具体内容的网页表现形式是由被链接网站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