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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要确认和计量已实现部分的利润。在收到补价的一方计量已实现部分的利润时,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定,计量公式为: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但是在实务中,该公式的运用方法不同,对收到补价方的损益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量的影响均不同。我们看下面的例子: A公司与B公司协商,A公司以其拥有的库存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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