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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在欠费停电时间上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对于拖欠电费客户采取停电措施,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是在其逾期交付电费之日起超过30日后,经催交仍未交付的,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而"30日"的规定必然给供电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正确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有效地避免供电企业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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