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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如果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或初步審定的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亦或同一天申請但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應被駁回。本文就商標駁回相對理由的審查進行探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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