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2篇
  2013年   1篇
  201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构成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要件包括:应当告知的事项是在投保时关于被保险人的已经订立的伤害保险合同,且这一告知内容应为重要事实;保险金受益人存在不正当的取得保险金的请求;告知义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履行该义务,且已经认识到违反这一义务的后果或由于重大过失没有认识到。对于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条款的解释,应该从它与法定告知义务的一般法理关系以及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自身的经济目的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对其加以若干限制性解释。在投保人违反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后,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如果出现合同条款规定的解除权行使的除却事由,则保险人不能以义务人违反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高校与企业协调沟通,共同做好育人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角度,结合理科研究生党建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了企业党组织在培养专业型研究生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理学院2011级化学工程专业企业工作站研究生党建工作为例,提出了联合高校和企业党支部、企业导师的党建协调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