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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档案信息化浪潮的到来,全国各级的档案部门都以档案的信息化程度作为体现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档案信息化正是秉着对外交流的原则,使原本相对封闭的档案向开放性、国际性和自由性的互联网挺进.虽然网络中存在的很多风险可以通过技术、管理和操作等方法对档案信息进行防护,但事实上无法真正做到完全消除风险,所以,只有建立和不断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响应预案,才能当面临风险时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将信息安全事件对服务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2.
家庭档案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非常密切,建立家庭档案可以在档案部门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直接的桥梁,这对于提高我国社会档案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较于《档案法》的颁布而言,家庭档案还算是新生事物,因此《档案法》中不可能有关于家庭档案的规定,但是细读《档案法》,我们还是能够找出其中的可以籍以为据的相关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开放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衔接不足"方面的问题,二是信息立法上的相互矛盾,三是档案开放的手段落后,开放渠道少.对比我国已经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立法原则、立法思路和具体条款上,发现我国的档案开放制度在开放时间,设立原则和开放适用范围三个方面与信息公开存在不协调之处. 一、"衔接不足"的问题 首先,档案开放与信息公开最明显的衔接上的矛盾体现在开放的时间上.《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然而,一方面,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文件的即时开放已实现了利用的"0时限",另一方面,档案要经历30年的"封闭期"才能对公众开放,更不用说"提前开放"原则的实施了.此外,档案开放仍以"几十年"作为时限限制,虽然部分档案确实要设置相对较长的"封闭期",但对其他档案而言,几十年的封闭期所体现的时间上的"衔接不够"的问题显然较为明显,不利于制度间的相互协调.因此,档案界有学者提出"不设置30年的封闭期,使应该开放的档案开放,应该自由利用的档案自由利用"和"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拓宽随时开放范围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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