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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属性的认识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单方承诺或声明”和“控辩双方诉讼契约”两种观点。单方承诺的观点难以解释具结书中所蕴含的双方因素及其效力欠缺的问题;控辩契约的观点虽然符合契约构成要件要求,但仍然存在形式要件和缔约程序上的漏洞。基于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模糊认识和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偏差,首先要框定控辩契约签署与具体诉讼环节的对应关系,而后才能清晰地分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本质属性。要约承诺理论的引入既明晰了控辩契约各环节的承接关系,也契合了诉讼的流程化运行特质。基于要约承诺理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本质应为控辩契约中的承诺,同时亦是控辩契约的固化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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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的启动条件是认罪认罚,但目前,认罪认罚的概念却不清晰,且缺乏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因此,应加强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即“认罪认罚”的含义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代表着案件处理无争议,但实践中一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检察院、法院等主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事由启动再审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程序反复严重折损了制度效益。以再审文书为样本剖析其症结所在,是制度定位不清、程序阶段混同、权利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以再审的视角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检察院确保具结书制作过程的合规性,审查起诉阶段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不得剥夺被追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驳回申诉通知书详尽说理,确立程序性违法制裁等举措从源头上实现办案效益最大化,力求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减少再审案件发生,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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