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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在我国的支付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大额电子支付的高速性甚至是实时性,相对于传统的纸面支付方式而言,欺诈的潜在风险也就更高,欺诈一旦发生,损失也就更多,但我国有关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损失应如何分担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损失应如何分担的一般规则以及该规则的例外,是目前最完善的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风险分配规则。我国立法应区分大额和小额电子支付欺诈损失分担的相关规则,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有关大额电子支付欺诈损失分配的相关规则,同时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正式评述和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确定相关概念,以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大额电子支付欺诈风险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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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涤宇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37(5):143-144
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相并列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正如梁慧星教授在《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特色,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国联系之加强,两大法系呈现出趋同之势,在民商法领域尤为明显。以英美合同法为例,虽以普通法为其主要渊源,但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等成文法的地位已不容忽视。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所进行的法律重述运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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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商法典,但由于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国情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色。本文从《德国商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制定背景、内容构造、以及立法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以进一步加深对它们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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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礼强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3,24(5):61-66
商法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之分。商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商法与民法在主体、取向、形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存在着更多的区别。商法独立的相对性体现在: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互联网使商法与民法趋于统一;现代社会不存在专门商人阶层;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在基本追求、调整方法上有相同之处;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都适用于商法。我国不需要商法典:将实质商法总则归到民法典相应各篇中,将相对独立的实质商法放在民法典之外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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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艳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25(3):105-106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那么要不要制定商法典?反对声不绝于耳。但是历史传统采民商分立体制决不是偶然。11世纪欧洲商人阶层的出现、中世纪商人遭受的歧视以及商事规则难以为民法所包容使得商法典产生,商法在形式理性上不如民法典完美不是由于商法自身内在联系性不如民法强,而是由于形式理性源于《民法大全》,民法典可以汲取营养,而商法没有。中国商法的最佳归宿就是法典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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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算机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使支付与结算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这一变革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纸面支付工具的使用越来越少;第二,在大额支付领域越来越多地采用贷记划拨的支付方式,而传统的票据支付是采用借记划拨的支付方式。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的变革引起了调整支付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变革。本文主要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为依据论述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与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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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一种适用上的例外,已成为一种惯例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首次从立法上规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篇,本文在对该法典第5-109条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规定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说明了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信用证立法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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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企业集团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婉玲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41-46
本以韩国《限制垄断法》、《商法典》为核心 ,讨论了韩国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制,以期对我国企业集团的建立和规范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