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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剑虹 《历史档案》2017,(3):118-123
目前学术界对清代司法的研究,在中央审判制度、州县审判、律例考证、清末变法修律等领域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然而内务府审判是空白。内务府案件管辖权,或者说审判权限,是内务府审判的启动环节,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宫廷司法的特点,从而更好地理解清代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2.
《法国律例·民律》是法国传教士毕利干及其助手译介到中国的第一部近代西方民法著作。该书介绍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近代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也让中国人了解到许多与传统法律不尽相同的法律规定,并译定了一批民法学术语。由于汉语水平的限制,《法国律例·民律》晦涩难懂的语言严重制约了该书的流传。但是,《法国律例·民律》对于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仍然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大清崇德三年军律"原始文本和相关史料,对该军律发布的时间、背景以及文本流传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兼及其与蒙古例、蒙古律书相关条目之间的关系。除"军律"最初的文本可信度无可厚非外,其余流布的各种文本皆不能作为法律文献来进行文本研究和引用,并认为满洲、蒙古、汉文三个语种的"军律"文本与蒙古文《理藩院律书》以及满洲、蒙古、汉文三个语种的《蒙古律例(书)》各自对应的相关条款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文本渊源和传承关系,仅在内容上比较相似而已。《理藩院律书》《蒙古律书》的相关条目,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取材于"军律",绝非是其蒙古文本的照录或者对满洲、汉文文本的翻译。  相似文献   
4.
传统的尸检文书包含有尸图,用于记录尸体的损伤情况。然而,当命案调查中遇到白骨化尸体时,尸图并不适合表征骨骼的情况。清代刑部为解决该问题,于1770年绘制了检骨图。然而,该图绘制了一些多余的骨骼。本文描述了其中的一些骈枝骨骼的特征,并分析了导致它们出现的文献上的一些原因。本文认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中一些骨骼的命名方式,骨骼知识的形成方式和该文献的汇编性质,都是导致骈枝骨骼出现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5.
清代律例中规定文武官弁有“务将所属地方实力稽查”的责任,而“捕役兵丁均有缉孥盗贼之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维护社会治安是文武官弁及捕役兵丁的专责。从官方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看,王朝的所有机构都应该有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参与到维持社会治安体系中来,然而,在清王朝律例所规定的主要责任者是防范与缉捕的汛兵与捕役,以及指挥他们的文武官弁。要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王朝的社会秩序,保障王朝的安全,就必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敬业尽职的官方机构与人员,但统治者没有从根本上关注这些官方机构与人员如何达到高素质、高水平和如何敬业尽职,律例规定与社会发展脱节,其弊端也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6.
清朝入关后的立法活动,虽以《大清律例》为代表,但不限于《大清律例》,除去律以外。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建设。但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当然就是律和例了。在清代,律,就是大清律;例,就是条例。清王朝建立后,曾于顺治四年(1647年)、雍正三年(1725年)和乾隆五年(1740年)分别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三部正式的成文法典,最后定本律四百三十六条,附条例一千零四十九条。本文主要论述律例之间的变化。  相似文献   
7.
明代律学的成就多方面:律例关系理论的确立,成为明清两代制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明刑弼教"理论的改造和深化,使"刑用重典"、"律外用刑"合理化;律学理论、注释律学、律史学等分支学科发展,使律学成为一门系统的学问;律学理论与应用律学的融合,为更好运用法律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注释律学对罪名、刑名新诠释,进一步深化了制律理论。  相似文献   
8.
明初颁行的《诸司职掌》,犹如唐代的“格”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明会典》颁行之前,一直奉行不替。因此考证《诸司职掌》的具体实施情况,乃是厘清明代法规体系的重要问题。从《诸司职掌》的内容及援引情况,分析其具体适用,《明会典》是以《诸司职掌》为基础,以正统《条格》为依据编纂的,厘清《明会典》的性质,既可以确定《诸司职掌》的性质,也可以探讨“则例”的形成并成为当时重要法律形式的原因。  相似文献   
9.
姚旸 《历史档案》2007,(2):24-31
律例并行是明清两代极具特色的法制现象.这一时期,例作为法典的补充形式被最终确定下来.有清一代,例在创设、施用等多个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几乎获得了与正律相等的地位,清代的律例关系也已超越其本身的价值意义,成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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