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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作为中国目前唯一被证实的政府俘获的典型案件,郭京毅案对认识转轨期中国政府俘获问题的特点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基础,郭京毅案件说明,现阶段中国的政府俘获问题是一种决策型的腐败,是决策权和执行权合谋的产物,是权力和资本交易继续向纵深发展的体现,职能部门的中层技术官僚成为俘获者企业俘获的主要目标,且这种行为具有很深的隐秘性,因而带来的危害性和损失也远远大于执行性腐败。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作为私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不仅决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更关乎国家裁判的权威性与威慑力以及人们对国家的司法乃至法制的信任程度。大量涌现的“执行难”案件不断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民事执行”进行了定义后,总结其特点,并对其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归纳了解决“执行难”的对策,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为更好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执行制度提供可行性的帮助。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在特殊程序中明确规制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是刑事强制医疗司法化改革的起点。然而强制医疗司法化的实现,还有待强制医疗执行程序的司法化改革。文章基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主体、执行场所、执行费用以及执行监督的实务考察,分析了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5.
要科学构建我国的执行组织体系,必须厘清各类执行权与执行管理权的界限,明确执行组织及其成员与作为执行管理权行使者的执行机构领导的职责、分工为前提;以考生、培训、考核等多途径提高主要的基本的执行组织——执行员的素质为抓手;以各执行组织之间相互有序衔接及执行组织依法定程序和规则办案与各类执行机构和执行事务负的领导依法决定、管理有关执行工作相互协调为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6.
中共"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既是正确行使权力的必然要求,又是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执行难”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根治,其成因固然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但究其实质与我国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滞后不无关系。其中对于执行权性质的不科学界定直接导致了民事执行机构设置工作中的种种弊端,使得执行改革工作的进展不尽如人意。所以对执行机构应如何设置要从准确界定执行权的性质这一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入手,以期合理设计我国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现行的执行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8.
李培才 《红领巾》2004,(3):81-85,89
“执行难“是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一个主要因素,解决“执行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建立合理执行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上固有的差别来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并不具有任何司法权的特性.由法院行使执行权不仅不会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反而会加剧法院的“行政化“色彩.针对这种状况,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以解决“执行难”和符合国情为出发点,根据民事执行过程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特点,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分置于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赋予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有限的裁决介入权,建立司法行政部门主导行使民事执行权模式,是中国民事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优化选择。  相似文献   
10.
安理会1593号决议为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达尔富尔问题行使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管辖权本质上是基于安理会的授权而非基于苏丹的同意,故而存在先天缺陷。国际刑事法院对本案所做的任何裁判行为都不构成要求苏丹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构成要求苏丹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只有安理会决议;若想要求苏丹执行国际刑事法院所作出的任何相关裁决,原则上都需要安理会专门通过决议为之。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能力,最终需要依靠安理会来采取强制措施。安理会1593号决议中所使用的"必须"一词,很难认为是意在施加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给苏丹政府;而其中的"敦促"一词,则肯定不能被认为意在施加任何义务给《罗马规约》的非成员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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