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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 ,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 ,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船期损失 ,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但是 ,对于这一问题 ,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 ;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 ,莫衷一是 ,至今 ,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 ,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 (下称“保函”) ① 进行系统的研究 ,无论在司法实践中 ,还是在航运和对外贸易实务上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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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海商法由于立法背景的不同,导致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也存在许多差异性,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对两岸海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重要的一方当事人.应是两岸海商法比较研究的首要目标。 相似文献
3.
《海商法》作为一部规范海事活动的法律,最早是基于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秩序而出现的,经过航运的不断发展,成为了一部涉及船员、租船合同、海上救助、船舶碰撞、海事仲裁、共同海损等方面的正规法律文件。但是《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应用中由于与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之间的冲突,海上货物运输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就此探讨了这些问题,以期待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以严格责任为一般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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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芳 《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14,(1):62-66
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履行辅助人就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时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不利于国际航运的发展,有必要引入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鹿特丹规则》创设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与《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顺应国际航运的总体发展趋势,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借鉴《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合理规定,完善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其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海商法》在我国开创了将国际公约通过翻译直接变为国内立法的先例,并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其中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渊源于英国财产担保制度优先权的分支“占有留置权”,与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留置权制度有诸多重要差异。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货物留置权的规定范围不清,因而在实践中不免出现理解上的分歧,试就对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的几点思考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6.
实际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中的分歧,从多个角度来探究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清晰地界定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划分了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分析了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及责任追究的程序,以期对完善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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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109-112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航程时间大大缩短;承运人基于商业利益和侥幸心理以及对无单放货危害性认识不足而无单放货,导致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比例不断加大。我们不能因为一种做法频频出现而将其视为一种习惯并予以接受,更不能对其带来的危害或潜在风险置之不理。相反,我们应当正视、思考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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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婷婷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35-38
在我国现行法下,货代企业在实践中扮演着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双重角色,这导致了人们在辨析其作为不同的主体所参与的不同法律关系时存在较大的困难。而货代企业基于不同身份所签发的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为何,同样难以廓清。必须区分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这两个不同角色的业务、法律依据和权利义务,从而进一步认清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同时,实践中应当明确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而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提单具有私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且不能仅因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未经行政报备而认定其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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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5):41-42
历经时代的变迁,货代这个物流领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正当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已经得到全球物流行业的承认,在整个货物流转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法律责任。就货物的运输而言,货代除了以货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办理有关货物的运输手续外,还可能以货物承运人的身份独立承担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责任。本文分析了我国货代企业的法律关系,从而分析了在不同业务环境中的货代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纠纷的解决确立了相对清晰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