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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志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2,(1):131-135
汉人引经决狱深刻反映了秦汉之际儒、法两家融会合流的趋向。入汉以后,儒家思想以经典形式不断对政治和法律进行渗透与改造。哀平时期,《诗》学取代《春秋》,《诗》成为当时官方决狱断事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经典的诠解归根结底是为皇权服务的,曲意解经,牵强附会,实为人治之一大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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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12(1):85-87
汉代的"四科取士"在严格意义上是公府辟召的标准,但在某种引申意义上却可视为汉代的总体选官标准。它包含着儒法两家不同的政治理念,以德取人和以能取人的不同入仕标准以及儒生与文吏的斗争和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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