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28篇
  免费   0篇
教育   105篇
科学研究   11篇
体育   1篇
综合类   9篇
文化理论   1篇
信息传播   1篇
  2024年   1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2篇
  2018年   1篇
  2016年   2篇
  2015年   3篇
  2014年   5篇
  2013年   10篇
  2012年   9篇
  2011年   4篇
  2010年   5篇
  2009年   5篇
  2008年   4篇
  2007年   14篇
  2006年   8篇
  2005年   11篇
  2004年   15篇
  2003年   9篇
  2002年   7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5篇
  1999年   1篇
  199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2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其中第三条明确了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和《合同法》五十一条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矛盾,也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上述两个条文的关系,本文将会从物权分离原则的角度来解释上述两个条文的逻辑关系,进一步论证通过上述两个条文的颁布,我国实际上承认了物权分离原则。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适用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是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的评析提出,为保持物权法和合同法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必须坚持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3.
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践中的大量纠纷也因此而发生。夫妻财产制与民法的其它制度如共有制度、代理制度、无权处分制度有密切联系。现行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制有疏漏和模糊的地方,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的不少困惑和两难。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代理制度都作了相关规定,本就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口头委托代理以及无诉讼能力人的代理诉讼人等制度的完善谈谈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5.
6.
论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采纳部分学者的观点,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作为协调物权变动中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唯一制度取代公示公信原则.这种制度设计,将在制度内部产生紊乱,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即是否为无权处分、受让人主观的判断、是否区分原权利人的过失等方面,对司法实践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7.
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内容及范围,现行法均未明确。通说认为,该责任是一种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履行利益为特征的特别责任,但从功能论视角分析,兼顾概念逻辑之周延,该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也限于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8.
对于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学术上一直有分歧。笔者通过对代理权性质的分析,通过比较法的分析,通过对我国法律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则的实证分析.认为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有权代理,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源自德国法,它是以德国法为基础而诞生的一项民法制度,其在平衡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与交易之动的安全方面可谓民法上的一个创举。在我国《物权法》业已颁布的契机下,在社会交易日趋活跃频繁的今天,如何来维护交易之动的安全显得尤为迫切,因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然而,我国民法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上,《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存在一定不足,《物权法》也未能充分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0.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制度的区别不在客观构件,而在主观构成。本文采用定量分析方法,针对本人、相对人主观因素的四种组合展开对比、分析和论证,最后厘清界限:相对人有过失,则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无过失,则构成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