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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求不仅仅是社会秩序化,而是要求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秩序化的环境中进一步正当化与合理化,即行为规范的伦理化。只有法治的外在性因素与伦理的内在性因素的同构与融合,才能构建与形成真正的实质性的而非形式上的和谐社会。从法伦理文化视角研究和谐社会,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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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导杰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9,25(5):47-49
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仅是制定和执行各种各样配套的法律,而且也包括更新或重建我们民族的法伦理。亲属法伦理"爱有差等"及义务本位性,与"自由"、"平等"、"民主"、"权利"的法治精神相冲突,亲属法伦理重视亲情、讲求人性与人本、人道的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相契合。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必须对亲属法伦理改造和继承.把法治理想转化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这是我们实现最高层次的法律秩序—法治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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